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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前法人報告作的,本來是要給新生看的。不過...... 先丟在這裡好了)





一、生平簡介


『他能說能寫,能在人群裡散發強烈的感染力,
    可以讓極大多數的政治人物顯得矮小和多餘,
    讓混跡學界的人在他面前畏怯、不安、焦灼、飄忽! ….
    如果要從刑法圈內找出兼具觀念人與行動人的學者,
    林山田教授應是唯一人選! 』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~~~林東茂


林教授畢業於中央警官學校,之後分發到高雄市警察局工作三年 便遠赴德國留學,回國後曾任教警大、輔大、政大、東吳各校,目前擔任台大法律系專任教授。

林教授的著作繁多,包括刑法通論、刑法各罪論、刑事程序法、刑罰學、犯罪學等等。

其中的刑法通論,首創以故意、過失與不作為三種不同的犯罪型態,來建造完整的刑法論理體系,在其二十年來勇於負責,不斷增修的情況下 (現為增訂七版) 由原本的一冊變為兩大冊,至今仍是最受學生歡迎,無可取代的刑總教科書。

這樣看來,難道林山田僅僅是一位文弱的學者嗎? 那可是大錯特錯! 1960年台灣大專盃柔道錦標賽個人組冠軍,便是林山田。其並曾於1968年德國大專盃柔道賽70公斤組,拿下個人組第三名的光榮戰績!

在擔任政大法律系系主任時期,林教授確定罹患了膀胱癌,面對這生命中的巨變,在「德國胡思錄」中,清楚記載其當年鍛鍊柔道所得到的幫助:

 『柔道運動鍛鍊了我的毅力與體力,
    不但使我使用了這些力讀書、寫書、教書外,
    並在很多場合裡有較高的安全感與自信心….
    面對癌症時,擁有長期運動鑄鍊出的堅強體魄,
    使我堅信自己會是存活率良好的那一群! 』

最讓人驚異的是,當一個人有過多的思考,容易成為觀念人。可是山田老師既有深刻的內省,又有千萬人吾往矣的行動力:

 『多年來我一直等待機會,終於讓我等到適當的時機,
    得以結合人民的力量,作一點法律人該做的事。
    於是我挺身而出,不故一切地整個投入,
    勢必要將制壓民主憲政的言論內亂罪廢掉。
    果然,我們成功了! 而言論也從此開闊了。』

其常謂:『燃燒法律,照亮政治。』若逐漸燃燒司法的結果, 將使法律人失去應有的社會尊嚴與地位,並成為有識之士嘲笑譏諷的對象,所以林教授主張「行動法學」,認為應用實際行動來體現理論的真諦。

他走出校園,積極參與社會改革運動,譬如退報運動、廢除刑法一百條聯盟以及創立建國黨,積極宣揚傳播台灣獨立建國的理念。

在密集參與社會與政治活動期間,著作量不免減少,但當他重返校園,再度沉潛於學術界後,蹈光養晦,如掾巨筆再次搖動,產量驚人!

其最新論文集為「刑法的革新」,林東茂教授對此書的形容如下:

 『他以敏銳的關照,以紮實的刑法論理學,
     針貶立法的草率與漏缺,洋洋灑灑近十萬言。
     刑法教師與學子若詳細閱讀,有洗滌心智的功能;
     立法者暫拋忙躁,與之安靜對晤,可得去蕪存菁的啟發,
     將在立法上有其表現,留下可觀政績……
     教授對於法律制度以及社會現狀的批判之外,都有提出救病要方,
     你看不到「後現代主義」的雲霧以及文字迷障,
     你也看不到只有解構而沒有重新建構! 』

從執法警官、法學權威,到街頭運動的常客、抗爭活動的發起人,林山田的人生起伏之大,令人驚訝!究竟是什麼樣的原因,促使他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中不斷轉折,並且在遭遇挫折時能再站起來呢?

希望以下的專訪能給予同學,在進行未來的人生規劃時有所幫助




二、主題列表
 

1.為什麼在參與社會運動期間,仍能維持豐富的著作呢?

我想,在大學裡,就是寫書、看書、教書,所以我一直認為這是大學教授很重要的任務。除了上課以外,要把你的想法寫下來。

這個年頭,不能像孔子那個時代,僅「述而不著」,所以一有機會我就寫,而且我也不只是寫教學的內容,還站在法律專業的觀點,對社會現象一點政論性的批評。我也在報章雜誌發表了很多時論性的文章,集結在談法論政這一系列的書。

只要能充分利用時間,大學教職本來就是一個很好的寫作環境。

當初參與社運,參與反政府的這些活動,非常容易被抹黑,說這些人不學無術。事實上當初我們幾個社運的核心,每個人著作都不停, 都拿國科會的補助。

「關心社會改造,但是也不能丟掉自己的專業。」

你的專業還是你的根本,所以一方面運動,我就找出更多的時間寫書。我參加社運的期間,上課從來不遲到、不早退,特別在參加一百行動聯盟的時候也都是如此。

當然,在參加社運,又要教書、寫書必然會壓縮到與家人相處的時間,給家人、小孩的時間相對變得很少很少,這是一個選擇,不能面面俱到,不可能的。

一寫起來,根本都沒有什麼家庭生活,就是拚命的寫。參加座談、演講,要寫報紙、文章,都是要花時間的。



2. 健康的重要,以及著述不斷的背後原因


年紀輕輕的時候,就健康的一榻糊塗,可是慢慢像我們這個年齡, 你不去注意它的話,立即就消失了。

所以我現在開始,每天游個一千公尺,以維持我當年在柔道場上的體力,還可以做一做刑法以外其他的事情。所以我在想,寫刑法這種黑白、硬梆梆的東西,大概是最後一本了。

一生也寫了不少黑白封面的書,我也沒有參加什麼台大法學論叢,因為參加那個,又變的規格化了,我維持刑事法論叢以來黑白的體系。所以台大法學論叢,看不到林山田三個字,我自成一個黑白體系,寫了也不少本。

有同學為我為什麼能寫那麼多書? 我想,跟我的內心需求是一樣的。這裡的教授,幾乎都是台大畢業生,我大概是唯一的例外吧! 不但是例外,而且我還不是普通大學的畢業生。

我是警官學校改制後的第一期,幹了幾年的警官,發現警官不能幹太久,因為可以認識很多人,上至達官顯要,下至販夫走卒,你都會認識。

你有很豐富的社會閱歷,是執行法律的第一線,可是過一陣子發現不行,幹的越久,越可能會被污染到。而且,那時候還面對著不合理的制度,就像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制度一樣,改制四年後的第一期,配出去的警官竟然是臨時編制!

那些從中國逃難來的人,各個佔據重要位子,所以去當預備軍關回來後,還要繼續預備下去,也因為如此,逼的我去唸德文。1966到瑞士,67到德國,72拿了學位回來,在警官學校開始教書。

教了一陣子後期滿不予續聘,整個政治理念和這個學校不大相同,被禁止不能回學校演講,因為會污染了那些純真的警官的思想。然後教到輔大、 政大、 台大。

這段特殊的背景,我想在學術界不可能再找到第二個。為了展現我的實力,我必須拚命的寫,我教什麼,我就寫什麼,書是這樣一本一本寫下來。

寫完之後我一直在更新、強化,使它更加完美,只有那一本刑罰學,沒有辦法去處理,因為讓商務印書館給坑走了,每年算一下版稅了,有時候幾百塊錢,也是很荒唐的事情。

想能夠改版,弄得更好,增加新的文獻,也不可得,所以才會想到自己出版,除了刑法的革新給學林出版,刑事程序法由五南出版。



3. 應如何建立刑法學的思考呢?


我一再的強調,不要一開頭就想要去解答具體個案,好像法官在審案一樣。

整個刑法的體系結構,先去把他瞭解,在操作上你才有一個理論依據。或許現在你唸起來非常痛苦,把它放著,兩三年後再拿出來看,你會越看越有興趣。

有男生當兵的時候把它拿去看,才真正的搞懂,所以現在看不懂,一直唸,不懂得地方就把它跳過,不理它 ,然後再回過頭看。

一次、兩次的輪,幾次之後,你一定可以把整個理論體系的貫通,這時候再去操作司法權,再去做構成要件該當、違法、罪責的判斷,不會太遲。

週邊的問題去看一看,不要考試的東西才拚命的去背,用這種心態在學習法律,想要去操作國家的司法權力,我實在很擔心未來的司法會改善到什麼程度。

整個法領域去融會貫通,在校的成績不用太好,能夠 60分及格就好了,一些技術性的操作,要學習太容易了。

刑總條文,有理論可以談的,也不過就那麼幾條,卻是一個學年,六個學分的課程,可以是上下兩冊,合起來一千多頁的教科書,這是其他法律所沒有的。

不要老是想到實定法的規定,應該了解這個條文是怎麼來的,現在操作上有什麼問題,將來要走到哪裡去,這也都是學習的過程,不是在這裡搞一個法匠訓練班,說這一條要如何去用,以後去操作司法權力 會發生很多問題。

在改台大法研的考卷時,發現很多人連刑法基本的概念都寫不出來。譬如有一題罪刑法定原則和法治國原則有什麼關係,拚命的寫罪刑的含意老半天,重點是,罪刑法定原則早於法治國原則,因為刑法剝奪人民基本權利之深.....

沒有人提到這一段歷史過程,譬如一個很重要的原則,在法治國原則之下,法律規定的精確性,透過刑法規定罪與非罪,與國家權力的分力有關,若能類推適用,不是司法侵害立法嗎?可是對這些都沒有概念,好像刑法的學習,只是定什麼罪。

事實上,操作法規範去發生刑法的功能,一些理論上的概念,也會影響定罪的思考,看了兩三百份,沒有幾個人有這個概念。



4. 對於現行司法的批判


『陽光照不到的地方,就會有黑暗存在。』

在一個封閉的機構,非常容易出問題,必須整個社會來加以監督,因此希望讓監獄成為再社會化的一個機構,而不是人權迫害的場所。就像衣服穿髒了一樣,送到洗衣店洗,洗完之後,還能夠再穿,不會說一次跟法律的衝突,就無翻身餘地,所以其中的專業人員也必須重視。

從一開始的檢查,到最後監獄的執行,不過是整個系統分的差異,沒有什麼職務高低的問題。可是,法律系畢業的檢察官、法官,自以為高高在上,展現出那種優越感。

在刑事追訴上,檢警應該是一體,可是都是貌合神離,檢察官高高在上,站在指揮調度的立場,司法警察又欺負你不懂得刑事偵查,只懂得一些法律規定,跟你應付一下。

所以,各位有一天去操作實務時,不要再出現那種莫名其妙的優越感,而把刑事司法體系給搞砸掉,因為這是需要各個不角色的人,互相的配合、合作才能達成的。

學、教、研究刑法,這是很特別的一群人,因為他們所面對的,沒有一樣好東西,都是殺人、放火、搶劫、搶奪。像民商法還有些值得高興的事情,但刑事法沒有一樣好東西。

當年我在輔仁大學專任的時候,天主教的神父碰到我老問: 『你教什麼?』我說:『沒有一樣好東西, 每天都在殺人、放火!』每天與此為伍,沒有相當的修練,提升的話,就會被你所研究的東西污染,所以在這個領域裡頭,有一大堆稀奇古怪的人。



5. 對於釋字366號的批評

(詳情參閱:論併和處罰之易科罰金-兼評釋字366號解釋)

法務部替立法委員寫條文,然後朝野協商就通過了。

這是一個非常莫名其妙的修正,根本不懂得易刑處分的本質是什麼玩意,所搞出來的東西。

法定刑,應該確定是一個輕微的犯罪 本來的三年以下是正確的,把他搞成五年以下。這裡,是要制定一個限縮短期自由刑宣判的條文,而不是從刑 41條動手。

為什麼修法會從刑41條動手呢? 是因為幾年前有一個莫名其妙的大法官會議的錯誤解釋,認為刑41條的規定違憲。整個刑事法錯到什麼樣的地步,完全不懂得這個制度到底是什麼,寫出來外行的條文。

實質競合會發生併和處罰的時候,原先是宣告六個月以下,可是你透過併和處罰會超過六個月,而超過六個月,這個條件就不符合了,因為他已經不是短期自由刑了。

結果釋字反而說刑41條的規定是違憲的,「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,至遲於屆滿一年失期效力。」

從違警罰法之後,每次都用這種方法展現他的權威性。對於一大堆雜七雜八動員戡亂時期的法律,用時限來限縮,我是可以接受,可是對於結構嚴謹的刑法,這些大法官們竟然也來這一手。

結果解釋完之後,我那篇文章一寫,法務部再招開個會議,大家也認為這個解釋有不妥,所以雖然解釋完之後,事隔六年,並沒有因此而失其效力,繼續有效用了六年之久。

碰到這次修法之後,法務部不知道哪一個科員,又想到大法官們,所以把釋字366號的意旨寫在第二項,我認為這是一個天大的笑話。

面對著這個比較嚴謹的刑法,以前要修正是多麼慎重,不能把它等同於戡亂時期那些雜七雜八的特別刑法。可是現在沒有這些概念,也沒有經歷整個刑法修正過程裡頭這些情況,動不動就把它弄出來,我認為應該透過修法把這項刪掉。

對於整個修法經過,我去年出版的刑法的革新,把歷年來的刑法修正,寫了很長的一篇,各個不同的修正整個經過,以及對他的評價。我就把這一部分,投稿給一個刊物,結果竟然被退稿!

奇怪? 自認寫稿功力來不錯,拿過一大堆獎,從德國1972年回來,國科會的獎一直沒有停過。第一次教育部和國科會的傑出獎,政大一共推選十三個人,我是唯一得到獎的人, 以後又不知道得了幾次。

可是我因為後來關注台灣獨立建國的事情,政治立場上越走越遠,從來就沒有再得過了,但是每年的國科會補助一值都沒有停過,沒想到寫個小文章竟然會被退掉。

唉! 我把這件事情的經過 寫在刑法的革新,這應該是以接受公評的。你到底哪一個見解不對,竟然寫莫名其妙說:『這篇文章,沒有去討論罰金的問題。』那個文章不在討論罰金,而是在討論易科罰金。

一看到罰金兩個字,就認為這應該討論罰金,主要的重點是在易刑處分。外行到這樣一個程度,所以什麼台灣刑事法學會,我幾乎都不參與了。可能我就這樣子了,假如再研究,再寫一些東西,可能就寫一些非刑法的一些事情了。

刑法這方面,可能就把我的通論,再經營的很好一點,寫得更清楚,讓更多的人不會唸得這麼痛苦,那可能就不錯了。

從第一版慢慢經營到現在第七版,我自認為投放了很多心力,我相信市場上要再出現一本,可以來替代這一本書的,可能還要一、二十年,我有這個信心。

雖然到2003年,這本書已經是二十年了,我寫的時候, 就有這個雄心說:

『至少二十年內,台灣要學刑法的人都要看這一本』

這個豪語我實現了,內心很快樂。

不用要到什麼地方去教,我從警官大學教到輔大、政大台大,每一個地方都是專任,並沒有跑一大堆地方,拚命去兼課。錢夠用了就好,像這件漂亮的衣服,在街上買的,一百塊錢,穿得很漂亮、很涼快。

你只要物質生活到一定程度就可以了,一天到晚想要賺錢,想要當官,不應該講的話你也講、不應該做的動作你也做硬要當個什麼主委之類的,大可不必。

一個讀書人要有一定的風骨,這是讀書人和不讀書人最重要的差異性,特別是學法律的。 這是我個人的一點人生觀



6. 應如何規劃未來?

想想你有沒有那種氣派,那種特質,面對強權,你能夠站起來。否則當當律師或其他的工作,到商業,企業去,不要每個人都要靠國家考試。到企業機關結合你的專業,照樣可以出人頭第。

看看法治國家的德國,大公司的董事,執行董事都是學法律出生的,但是它絕對不是只有法律的專業。到保險公司去,就結合保險的專業;到銀行去就結合銀行的專業。

把你們的前途放開闊一點,不要老是固守特種考試,然後再去司法官訓練所被訓練一下子,就像歌舞訓練班一樣, 也沒有什麼特別值得驕傲的事情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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